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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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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1年1月25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培育與治理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促進文明行為,提高文明素養,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法治與德治、培育與治理、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紅巖精神、三峽移民精神等優秀文化,傳承堅韌頑強、開放包容等優秀品質,維護重慶文明形象。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法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統籌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作用。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以文明形象引領社會風尚。  

    第八條  每年三月為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九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忠于祖國,自覺維護國家安全、尊嚴和榮譽,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遵守國旗升掛、國徽懸掛、國歌奏唱等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一條  維護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不高聲喧嘩,不說粗話臟話;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坐電梯先下后上;  

    (三)使用公共座位合理有序,不搶占、霸占座位;  

    (四)遇到突發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  

    (五)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衛生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愛護市容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違規張貼、涂寫廣告或者隨意刻畫;  

    (二)遵守控制吸煙規定,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隨意棄置、焚燒;  

    (四)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五)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維護社區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違法搭建,不侵占通道和綠地等公共空間;  

    (二)不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三)不損壞消防等公用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接水、電、氣、通訊等線路;  

    (四)進行裝修裝飾、聚會聚餐、餐飲服務以及健身、歌舞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設備,遵守噪聲防治等相關規定,避免妨礙他人;  

    (五)不在道路、小區等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不在規定的殯葬、吊唁場所之外搭設靈棚;  

    (六)飼養寵物按照規定辦證、檢疫,清理糞便,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妨礙、傷害他人;  

    (七)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維護鄉風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共建平安鄉村;  

    (二)崇尚勤勞致富,抵制好逸惡勞、人情攀比;  

    (三)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不違規焚燒秸稈;  

    (四)保護鄉村風貌,維護鄉村良俗,傳承鄉村文脈;  

    (五)其他維護鄉風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靠右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隔離設施;  

    (二)駕駛車輛禮讓行人,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優先通行車輛,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避免妨礙他人,不加塞搶道,車內人員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動給需要關愛的老、弱、病、殘、孕等乘客讓座,不外放電子設備聲音,不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  

    (四)規范停放車輛,不占用應急通道、人行道、盲道等禁止停車區域和殘障車位;  

    (五)公交車和出租車駕駛人用語文明、規范服務,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六)規范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機動車等交通工具,不隨意棄置或者故意損壞;  

    (七)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文明用餐,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社會風尚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二)講究餐桌禮儀,提倡使用公筷公勺,不強行勸酒;  

    (三)集中供餐的單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機制,優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數采購、配餐,制止浪費行為;  

    (四)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經營者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五)餐飲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剩余打包;  

    (六)個人用餐自覺踐行“光盤行動”;  

    (七)其他文明用餐,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愛護英雄烈士以及歷史文化人物紀念設施,不破壞、污損;  

    (二)尊重當地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三)愛護文物古跡、自然景觀、公共設施;  

    (四)遵守景區規定,不違規攀爬,不違規采摘、采挖景區植物,不違規向動物投喂食物、傷害動物;  

    (五)維護景區安全,不違規野外用火;  

    (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文明觀賞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觀賞禮儀,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二)聽從現場管理,不違規拍照、錄音、錄像;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  

    (四)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二)低碳生活,優先選擇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四)節儉辦理婚喪嫁娶等活動;  

    (五)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六)抵制黃賭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七)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文明使用網絡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傳播先進文化,抵制虛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識產權,不剽竊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隱私,不窺探、傳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抵制謾罵、侮辱、誹謗、恐嚇、人肉搜索、惡意詆毀等網絡暴力行為;  

    (五)其他文明使用網絡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維護校園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二)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三)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不欺凌同學;  

    (四)維護校園安寧,不聚眾滋事,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五)其他維護校園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維護醫療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醫療服務行為規范,尊重患者,用語文明,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權益;  

    (二)尊重醫務人員,理性處理醫療爭議,依法表達合理訴求,不采用過激言行妨礙醫務人員正常工作;  

    (三)不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維護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孝敬長輩,履行贍養義務,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互相忠實、尊重、關愛;  

    (三)履行撫養、教育義務,不縱容子女不良行為;  

    (四)平等、和睦相處,互相幫助,不實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其他維護家庭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四條  誠實守信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信守承諾,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誠信經營,不虛假宣傳,不制假售假;  

    (三)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四)其他誠實守信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鼓勵實施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救死扶傷、緊急救助;  

    (二)捐獻人體細胞、組織、器官以及遺體,無償獻血;  

    (三)參與修橋鋪路、扶貧濟困、扶老助殘、助學賑災等公益活動;  

    (四)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五)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社會治理、文明勸導等志愿服務活動;  

    (六)參與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保護工作;  

    (七)其他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  村、社區、單位、行業等可以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管理規約等文明行為自律自治規范。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給予指導。  

    自律自治規范對文明行為有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三章 培育與治理

    第二十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典型的表彰獎勵、優待制度,明確表彰獎勵、優待的主體、對象、條件、方式等事項。具體工作由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文明行為勸導隊伍。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培訓內容,組織開展主題活動,設置文明提示標識。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內容,遵循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身心發展規律開展教育活動,提高學生文明素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三十一條  家庭成員應當言行文明,把文明行為規范融入日常生活,養成文明行為習慣,培育、傳承優良家風。  

    第三十二條  文藝團體、文藝工作者應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用健康向上的文藝作品引領文明行為。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和先進事跡,批評不文明現象,弘揚社會正氣。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交通、衛生健康、文化旅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領域不文明現象的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適時組織開展巡查,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應當進行勸導、批評、制止。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應當提供基本事實依據。  

    第三十五條  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  

    相關部門、組織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向多個部門、組織投訴、舉報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組織受理;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移交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協調處理。  

    受理投訴、舉報的主體對投訴、舉報情況應當進行登記,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留有聯系方式的投訴人、舉報人。  

    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服務場所實施不文明行為,擾亂公共服務秩序的,公共服務單位應當予以制止。行為人無正當理由繼續實施的,公共服務單位可以暫時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對不文明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調解決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指導督促相關部門落實責任,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推進信息化建設,發揮科技手段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支撐作用。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政策;  

    (二)指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  

    (三)統籌協調、組織指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四)監督有關單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第四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工作;  

    (四)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表彰獎勵、優待和宣傳工作;  

    (五)督促檢查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第四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健全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教育范圍。  

    第四十二條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規劃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益廣告設施等,應當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協調。  

    第四十三條  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網絡不良信息的治理,凈化網絡空間。  

    第四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四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完善公共衛生設施,普及健康知識;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行業文明行為規范,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建設,維護良好就醫環境。  

    第四十六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提升活動,普及科學知識,引導公眾崇尚科學文明、反對愚昧迷信。  

    第四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學校圖書館、社區圖書室、農村書屋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促進提升文明素養。  

    第四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仲裁機構等應當定期公布典型案例,以事說理、以案明德,增強社會法治意識和文明意識。  

    第五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對相關部門、組織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義務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  

    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設立公開監督電話,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所在單位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五十三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責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四條  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組織活動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市、區縣(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或者其辦事機構應當約談活動的主辦、承辦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影響。需要移送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五十六條  不文明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情節輕微,行為人自愿申請參加并完成公益服務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參加公益服務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七條  行為人多次故意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者故意實施不文明行為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不文明行為的,可以將其違法實施行為的情況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  

    不文明行為記錄可以送達行為人工作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受送達的單位、組織應當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并向記錄機關及時反饋。  

    不文明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行為人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多次受到行政處理仍不改正的,負責處理的市、區縣(自治縣)行政機關經征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意見,可以在合理范圍內公開其不文明行為,但應當依法保護行為人的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  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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